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现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炳,陕西省安康市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洋,陕西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城县复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城县石固村。
法定代表人:刘三牛,该公司经理。
耿兵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内丘县人,现住内丘县内丘镇胜利路49号。
临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临城县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焦朝君,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增斌,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临城县复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耿兵如、临城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张雷雪
审判员 张丽芳
审判员 腰二春
书记员: 董云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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