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慧群,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闵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马传宝。
原告刘慧群与被告上海闵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宣布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海市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为不可抗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因受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的,应当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周云菲
书记员:倪礼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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