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懿斌,男,1982年7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陈妍婷,女,1984年7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叶,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市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鑫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奚慧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笃睿,男。
被告:司徒笃睿,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奚慧莲,女,1976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笃睿,男。
被告:朱国亚,男,1985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笃睿,男。
原告刘懿斌、陈妍婷与被告上海鑫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司徒笃睿、奚慧莲、朱国亚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懿斌、陈妍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刘懿斌、陈妍婷负担。
审判员:张 斌
书记员:游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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