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成与陈财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成,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志敏,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仁汉,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财义,男,195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刘成与被告陈财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仁汉、被告陈财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称,被告系上海银晋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员。2018年2月初,原告经被告介绍,购买了该公司本金为300000元的一年期理财产品,每月可获得利息2500元。一年到期后,原告要求兑付本金,但公司除了几个业务员已无其他人员。为此,原告与被告交涉,被告提出该理财产品转让给被告,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两个月后归还原告本金300000元。2019年4月25日,被告归还原告本金5万元,余款至今未还。现要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原告对其上述主张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原、被告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和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
  被告陈财义辩称,原告购买理财产品属实。但原告将该产品转让给被告及被告出具的借条系在原告胁迫下所为。现被告同意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但目前被告已退休,只能用每月退休金归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财义原系上海银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2018年,原告刘成经被告介绍购买了上海银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2019年1月13日,双方签订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今由刘成(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转让上海银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002438至陈财义(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名下,新合同编号为:000752,金额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圆整),原合同编号为002438作废。特此申明转让人:刘成受让人:陈财义日期:2019年1月13日”。同日,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刘成人民币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於2019年4月15日还清。……”被告并在该借条上多处加盖指纹。届期,被告仅归还原告50000元,余款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原告将其名下的金额为300000元的理财产品转让与被告,被告同时确认转让产品的资金作为向原告所借款项,承诺于两个月后归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转让情况说明和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辩称转让说明书及借条系原告胁迫下所写,但被告对其辩称意见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由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财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成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
  二、被告陈财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成借款人民币250000元的逾期还款利息(从2019年4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被告陈财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刘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财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庆波

书记员:倪春桦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