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成军,男,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代理人江文娟,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绍国,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职人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成军。
诉讼代表人王怀义。
被告顾曙光,男,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第三人王怀义,男,198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刘成军与被告万职人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顾曙光及第三人王怀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成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成军负担。
审判员:孟玉琼
书记员:张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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