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成军,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伟,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萍,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职人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二层2058室。
法定代表人:刘成军,经理。
第三人:顾曙光,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黑林镇阚家岭村一队507号。
第三人:王怀义,男,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海头镇大兴庄村兴后七队534号。
原告刘成军与被告万职人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顾曙光、王怀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成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成军负担。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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