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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华。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马素琴
书记员:张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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