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扣娣,女,196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宏波,上海市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千龄,上海市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德贵,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代理人:徐兆铭,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扣娣与陆有弟、被申请人袁德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扣娣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德贵名下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刘俊、傅薇以其所有的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袁德贵名下上海市长宁区茅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刘俊、傅薇用于担保的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期限为:不动产保全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扣娣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史 捷
书记员:陆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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