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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双与姜慧萍、胡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振双,男,1971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泠,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慧萍,女,196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胡爱青,女,1942年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刘振双与被告姜慧萍、胡爱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2019年5月6日,原告刘振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另,原告刘振双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起诉后,本院依法出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振双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  松

书记员: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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