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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聪明与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原告:刘聪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小莉,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刘聪明诉被告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刘聪明于2018年12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刘某某、刘聪明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刘聪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525元,由原告刘某某、刘聪明负担(已付)。

审判员:朱  欢

书记员:阮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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