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振祥,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景,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黎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刘振祥与被告上海黎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刘振祥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振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6,200元,减半收取计3,100元,财产保全费3,072元,均由原告刘振祥负担。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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