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文婷,女,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李德,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郝秋华,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刘文婷诉李德、郝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
被告李德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德户籍地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XXX号,但长期不在该地址居住,被告李德在上海市宝山区纬地路XXX弄XXX号XXX室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德户籍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居住地在本市宝山区,另鉴于原告诉讼请求要求归还借款,故作为接受还款一方的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室,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李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李德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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