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文慧,女,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冯长河,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汉民,女,1974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卢红斌,男,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陈建荣,男,1978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苏金方,男,194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姜鲁云,女,196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勇,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复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彦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平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彦清。
被告:李懿,男,1971年4月22日生,满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正臣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勇,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慧、冯长河、刘汉民、卢红斌、陈建荣、苏金方、姜鲁云诉被告上海复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平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懿、第三人上海正臣防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对(2017)沪01民终5673号民事判决书的再审申请,且该案目前已经再审,再审案号为(2018)沪01民再59号。该再审案件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结果有直接影响,该案尚在审理中。鉴于本案须等待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无法先行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姚 月
书记员:冯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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