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文敏,女,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王镇生,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业辉,上海市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以成,男,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吕杰(系被告儿子),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菊盛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刘文敏与被告吕以成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镇生,被告吕以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文敏诉称,原、被告系同一单元上下邻居关系。原告于1997年入住后家中多次发生漏水,经物业查看,系被告房屋漏水所致,并造成原告家中客厅、卧室天花板和墙面脱落、门框变形。现要求被告:1、赔偿房屋损坏部位修复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0元;2、承担房屋修复期间原告在外租房费用5,000元。
被告吕以成辩称,之前多次漏水被告均积极予以修复,最近一次漏水发生于2017年11月,系租客使用洗衣机时排水管与地漏连接脱落导致。愿意赔偿原告实际修复费用,但原告诉请金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
一、原告系本区环镇北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501室”)产权人,被告系本区环镇北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601”室)产权人,原、被告为同单元上下楼邻居关系。
二、原告家中曾多次发现漏水现象,被告已对渗漏部位进行维修。2017年11月,601室租客在使用洗衣机时因排水管从下水道连接口脱落,导致原告客厅、卫生间屋顶再次出现渗漏。因调解未果,故涉讼。
三、审理中,本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501室的漏水受损损失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以下意见:501室的漏水受损损失及修复费用造价为11,670.81元。原告预付鉴定费4,000元。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证、不动产登记簿、情况说明、房屋修理养护任务单、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作为上、下楼邻居,双方在生活中应相互体谅、互为包容,共同营造和睦的邻里环境。原告家中多次发生漏水现象,被告作为601室的权利人,负有排除漏水防碍的义务,对于因漏水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亦当承担民事责任。现经第三方机构鉴定,501室的漏水受损损失及修复费用造价为11,670.81元,该部分费用被告应予赔偿。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修复期间在外租房费用,结合受损部位及修复情况,本院酌情支持1,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以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文敏房屋损坏部位修复费用11,670.81元;
二、被告吕以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文敏房屋修复期间在外租房费用1,500元。
案件受理费40元、鉴定费4,000元,由原告刘文敏负担1,600元、被告吕以成负担2,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濮 兰
书记员:罗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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