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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海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倪凤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文海,男,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春锋,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凤莲,女,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主要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
  原告刘文海诉被告倪凤莲(下称第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原告11,676.50元。本院于2018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一、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528.5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3,108元、误工费4,840元、交通费200元、衣物损失200元、鉴定费900元等合计10,676.50元,由第二被告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元,由第一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倪凤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0,676.50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宪章

书记员:孙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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