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文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委托代理人齐建军,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申请人:冯玉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申请人刘文章于2018年11月27日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冯玉军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2018年11月29日沧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文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冯玉军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静
书记员: 王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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