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珺,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加阳,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被告:刘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刘某与被告上海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刘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求,要求确认《借款协议》合法有效。2019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80元(原告已预交60,654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徐 进
书记员:姜 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