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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与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斌,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钧,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建权,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元,董事长。
  原告刘斌与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钧、武建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向刘斌支付2019年6月至7月的房屋租金共41,000元(租金20,500元/月);2、判令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向刘斌支付违约金492,000元。事实和理由:刘斌与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8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止,月租金为20,5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被告依约支付租金至2019年5月份,自2019年6月10日起未支付租金。原告屡次发出敦促被告依约支付系争房屋2019年6月、7月的两期租金的催告函的情况下,被告仍拒不向原告履行上述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以种种理由推诿搪塞,致原告权益蒙受损失。原告认为,被告负有依约向原告支付上述两期房屋租金的义务,在经原告连续两次催告的情况下,仍不向原告履行其支付该两期房屋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该两期房屋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支付相应违约金的合同责任。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请,根据租赁合同9.3条第1项的约定,逾期违约金为被告一个月内逾期的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日租金105%计算,该105%是包括租金的,如果逾期超过一个月的情况下,租赁合同自动解除,被告承担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但这1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约定过高,需要法院调整。2019年8月左右被告曾口头要求与原告解除租赁合同,原告不同意,声称一定要搞垮被告。被告已经将系争房屋大门密码锁的密码告知原告,但未与原告办理交接手续,现系争房屋一直空关,被告希望尽快与原告交接,以减少双方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斌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人。
  2017年11月7日,刘斌(甲方)与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约定甲方同意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乙方。面积171.96平方米。交房日期为2017年11月9日。宽限期为60日。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租金为每月20,500元(包括税金、物业管理费)。押付方式:押一付一,保证金(押金)20,500元,租金每月10日之前支付,先付后用。同时约定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该房产的一切使用、转租的权利均由乙方全权、独家、独立行使,甲方无权再行转租、使用该房屋。第九条违约责任约定如下:9.1(3)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的,若甲方在合同期内违约的或租赁期限不满本合同2.2条锁约定年限,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同时还应支付乙方装修赔偿金,装修赔偿金双方确认为月租金12倍。9.2甲方发生下列严重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须支付乙方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直接、间接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9.3乙方的违约责任(1)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非乙方因素除外),每逾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日租金的105%作为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壹个月并在甲方连续催告两次的情况下不支付租金,视为乙方违约,应赔偿甲方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2)乙方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以日租金的105%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9.4乙方发生下列严重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须支付甲方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直接损失的,乙方还应给予赔偿:(1)甲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乙方提前解约的;(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对房屋进行主体结构的破坏,导致该房屋无法正常居住的。
  租赁合同签订后,刘斌向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涞公司)交付系争房屋,源涞公司按月向刘斌招商银行账户支付房屋租金。2019年6月起,源涞公司未按时支付房租,刘斌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8月6日两次向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寄送催告函,要求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7月的房屋租金各20,500元。
  另查明,根据由刘斌、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等人组成的微信群“XXX#百汇园XX-XXXX”的部分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6月26日12:40刘斌表示:“你们和客人的合同到何时?款项不到的话要解约了。”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回复“8月到期”并询问租客后表示“租客已经明确告知不续租了”。刘斌回复“请安排终止合同的事情”。2019年7月10日17:58刘斌表示:“现在是6、7没有支付,何时支付何时退房,违约如何处理请你们的领导尽快给个说法”。2019年7月12日16:30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百汇园XX-XXXX(3).doc”,刘斌回复“这个协议里面根本就没有提及违约的补偿和晚付款的利息,领导是啥意思?”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回复“你要违约补偿和利息我解决不了”。2019年10月7日13:37刘斌发送“电费我会安排今天付出,按照合同约定水电煤的费用应由租客承担,以后我会向贵公司主张这部分的费用和损失,请知晓”。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回复“我已经付掉了,我现在联系租客”并送达了租客的网上电力公司缴费凭证。
  以上事实,除庭审笔录外,另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房屋租赁合同、催告函、微信聊天记录、招商银行个人账户收款回单、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起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系违约,在双方租赁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源涞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并承担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刘斌要求源涞公司支付2019年6月、7月租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现原、被告就租赁合同第9.3条第(1)项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标准的理解存在争议。被告认为,只要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期,就承担12倍租金的违约金,被告欠付2个月为两期,支付24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合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条款之间相互联系,各方权利义务约定应基本对等。我们结合租赁合同全文来看,9.1(3)条、9.2条、9.3(1)、9.4条款均出现了“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之表述,而除了9.3条第(1)项外,其余条款约定均为一方严重违约、根本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才适用1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故该违约金计算法属于合同中最严厉的惩罚性条款。就按月支付租金的合同而言,逾期付款数日,属于一般(或轻度)违约,尚不足以导致立即采取最严厉的违约金惩罚措施。就9.3条第(1)项的文字表述及语言表达逻辑而言,该条款的文义理解通常应理解为:因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行为可能产生两层递进关系的法律后果,若逾期支付不足一个月的,违约金按照每逾期一日,日租金的105%计算;若逾期超过一个月并经两次催告仍不履行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当于1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现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虽已超过一个月,但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原告,在原告未正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下,要求被告承担24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认定为按照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105%支付违约金。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斌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8月9日的租金共计41,000元;
  二、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日717.50元支付刘斌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自2019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0元,由刘斌负担6,216元,由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914元;保全费3,185元,由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竹君

书记员:袁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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