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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徐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道荣,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犇,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与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8.90元并赔偿原告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8月26日在被告万达店购买了一件麦丽直身形意大利面(500克,保质期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10日),购买价格18.90元,后发现涉案产品变质生虫,并当场进行投诉,但被告未予合理的解决,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理应依法退一赔十。故原告诉至本院,如上所请。
  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辩称,涉案产品是预包装食品,对于涉案产品的贮藏保存有一定的要求,原告没有证据表明涉案产品系购买时就已经变质生虫,有可能是原告购买回去后因为保存不当导致变质生虫。原告确实在购买当日进行过投诉反映,但是原告购买的产品不只涉案产品,被告不确定是否系针对涉案产品进行的投诉。原告属于职业打假人,不应该适用退一赔十的赔偿规定。(2018)沪0109民初33001案件原告刘某与(2018)沪0109民初33002案件原告李晓国同一时间均在被告万达店购买同样涉案产品,两案件应属于同一次购买行为,即使赔偿也应该合并赔偿一单。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6日,原告在被告万达店购买了麦丽直身形意大利面500克1件(购买价格为9.90/件,保质期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4月10日),贮藏方法阴凉干燥处保存,原告购买后发现存在变质生虫即向被告万达店投诉处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产品,双方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食品经营者应提供给消费者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存在变质生虫,被告并未尽到食品经营者应履行的注意义务,应视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被告退款并赔偿1,000元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本案与(2018)沪0109民初33002案件属于同一次购买行为,应合并赔偿一单,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对于被告该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货款9.90元;
  二、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1,000元。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已由原告刘某预缴),由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缪  欢

书记员:刘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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