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斯颖,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雯娟,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斯颖与被申请人董雯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斯颖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董雯娟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书》作担保(编号:SSBQBH-2019-08345)。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董雯娟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俞 硒
书记员:李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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