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新治,男,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龙,安徽刘金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谦洋,男,1972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苏州凯佳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玲妹,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玉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武机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SIMSANGMOO,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新治与被告丁谦洋、苏州凯佳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尚武机电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吉 强
书记员:徐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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