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昊婧,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怀娟,女,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静,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昊婧诉被告孙怀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2019年3月25日,原告刘昊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昊婧与被告孙怀娟已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昊婧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向红
书记员:谯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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