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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昊婧与孙怀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昊婧,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怀娟,女,195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静,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昊婧诉被告孙怀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2019年3月25日,原告刘昊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昊婧与被告孙怀娟已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昊婧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向红

书记员:谯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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