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昌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住红安县。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住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玮,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住红安县,
委托代理人吴秀杰,湖北朴诚勇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喻攀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住红安县,
原告刘昌盛、陈某某与被告吴某、喻攀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4日、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2月24日,原、被告及其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17年6月27日,原告及被告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刘辉信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告刘昌盛、陈某某系刘辉信的父母。吴某、刘辉信、喻攀峰三人系同学关系。2016年8月2日16时许,吴某、刘辉信、喻攀峰三人到红安县×××六桥下游泳,刘辉信在游泳中溺水身亡。2016年8月4日,原告、吴某的父亲、喻攀峰的父亲在红安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吴某方、喻攀峰方各补偿原告20000元,原告方迅速将刘辉信入土安葬。协议还约定了原告方可另行维权及维权可能的后果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吴某方、喻攀峰方各补偿了原告20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非法侵害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辉信在游泳时溺水身亡,本院认为刘辉信在事故时是成年人,刘辉信应当清楚其是否会游泳及游泳可能会造成的后果,且原告无证据证明二被告在此事故中存在过错、刘辉信的溺水身亡与二被告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230539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吴某要求原告返还垫付费用20000元的意见,因其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5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200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徐忠祥 审判员 赵学焕 审判员 殷福元
书记员:彭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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