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刘紫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小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剑,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源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费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燕。
原告刘某、金某、刘紫珺诉被告上海绿地源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金某、刘紫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许雯雯
书记员:梅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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