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明,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加永,上海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丽枝,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明,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明与被告何丽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传票通知原告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明负担。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金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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