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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加永,上海博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明,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何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传票通知原告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汪俭蓉

书记员:金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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