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明玉,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雁妮,上海申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事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胡万丰,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波市。
原告刘明玉诉被告上海事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万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建雷独任审判。因被告上海事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万丰实际经营地址(居住地)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钱继强
书记员:刘建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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