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昌,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都某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孙环路XXX号(临)131室。
法定代表人:李志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汪振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上海浦东都某园艺有限公司、蔡某某、汪振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艳军
书记员:张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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