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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胜与翟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明胜,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清龙,男,197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刘明胜与被告翟清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翟清龙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庄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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