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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玲,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某某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翟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16,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某某以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翟某某的银行存款21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伍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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