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明荣,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甜,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泽润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明荣与被告上海泽润锽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现原告刘明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明荣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明荣负担。
审判员:施丽妍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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