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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荣与上海泽润锽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明荣,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甜,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泽润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一,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明荣与被告上海泽润锽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现原告刘明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明荣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明荣负担。

审判员:施丽妍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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