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代理人:朱军(一般授权),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广(特别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云飞(特别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长江,男,36岁,住。
被告: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东门街6号。
法定代表人:谢胜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士武(一般授权),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庙村。
法定代表人:任飞,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某诉被告朱某、熊长江、当阳市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众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 余天云
审判员 周波
审判员 王心田
书记员: 宋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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