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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巍与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春巍,男,198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富荣,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積伟,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燕,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刘春巍与被告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
  刘春巍诉称,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1,100,000元,于2018年4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8年5月6日前归还,但到期未还款。故其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邵燕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即适用上述管辖规定。经查,被告户籍所在地虽在本院辖区范围,但该处已于2013年动迁,原告提供的被告现住址为上海市普陀区东兴路XXX弄XXX号XXX室,故被告实际居住地不在本院辖区范围。同时,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依据上述规定,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系接收货币一方,故其所在地为双方合同履行地,现原告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东合德里167号,故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王  侃

书记员:施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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