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春平,女,1974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上海利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杨,男,199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马跃忠,男,1961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卢云峰。
原告刘春平与被告杨杨、马跃忠、上海地产中星曹路基地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刘春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春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卫银龙
书记员:万 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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