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春平,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利平,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春平与被告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刘春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春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冯 昀
书记员:马 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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