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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与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刘晓,男,1992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明,男,1980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晓诉被告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晓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高明名下价值人民币149,824.66元的财产,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资信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高明、案外人左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海波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属于被申请人高明的价值人民币149,824.66元的产权份额,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费1,269.12元,由申请人刘晓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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