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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冬与屠琴芳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刘晓冬,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郑毅,上海市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屠琴芳,女,193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代理人:刘晓雄(被申请人儿子),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XXX弄XXX号XXX室。
  申请人刘晓冬申请认定屠琴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晓冬称,母亲屠琴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为处理屠琴芳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屠琴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晓冬担任监护人。
  代理人刘晓雄称,申请人陈述属实,同意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屠琴芳,女,193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国顺路XXX弄XXX号XXX室。屠琴芳与刘建钧系夫妻,双方生育刘晓冬、刘晓雄两人。刘建钧已过世。
  审理中,经申请人刘晓冬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屠琴芳的精神状态鉴定、对民事行为能力评定。2019年5月29日,该研究院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被鉴定人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屠琴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证。故申请人刘晓冬要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应予支持。刘晓冬系被申请人屠琴芳的儿子,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担任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屠琴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刘晓冬为屠琴芳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孙婵琦,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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