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娜,女,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国,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斌,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骊,女,199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男,200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陈玉斌(系陈新之父),年籍详上。
法定代理人:吴娟(系陈新之母),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审被告:曾晓芳,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晓娜因与被上诉人陈骊、陈新、陈玉斌、原审被告曾晓芳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晓娜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刘晓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晓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30元,由刘晓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牟玺蓉
审判员:赵 静
书记员:朱红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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