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晓庆,女,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卓佐凯,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申请人:朱徐梅,女,1975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上列两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琦,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晓庆与被申请人卓佐凯、朱徐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晓庆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卓佐凯、朱徐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晓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卓佐凯、朱徐梅的银行存款3,0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 金
书记员:倪 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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