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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瑢与上海舟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晓瑢,男,196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万东,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舟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肖栋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瑢与被告上海舟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晓瑢负担。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罗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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