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赵县。
原告:黄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代理人:王璐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赵县。
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0093771G。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某、黄丹与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原告黄丹的委托代理人王璐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黄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房屋认购协议》;后变更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214343.00元,并支付该款项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2714.4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6月6日,原告刘某某、黄丹(乙方)与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房屋认购协以》,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智某藏珑项目6号楼1单元1202室房屋,原告当日向被告交纳首付款人民币214343.00元。《房屋认购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通过电话或者信函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接到通知后7日内,到甲方售楼处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在第七条约定交房时间为2019年9月30日。《房屋认购协议》签订至今已经过去两年多的时间,但被告并未对该项目进行开工建设,无法达到2019年9月30日前交房的条件,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被告的违约行为使原告签订合同的目的落空。原告几经与被告协商要求退回购房款,但被告一直不予回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藏珑项目6号楼1单元1202室签署了《房屋认购协议》,当日原告向被告缴纳首付款204343元。此前原告于2017年6月4日向被告就该房屋买卖缴纳定金10000元,以上合计214343元。但涉案房屋至今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原告请求返还购房款,被告未予返还购房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房认购协议、被告公司开具的收据以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关键是双方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涉案房屋至起诉之日,仍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故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已交纳的购房款共计21434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购房款利息22714.4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在合同签订中,被告作为开发商对房屋销售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了解,比原告显然更具优势,其对自己出售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进行销售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具有重大过错;而原告在缔约中也未能尽到审查该项目是否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注意义务,在缔约中也具有一定过错。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某、黄丹与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6日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无效;
二、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黄丹定金及购房款共计214343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黄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6元,减半收取计2428元,由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856元并提供交费票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郝军廷
书记员: 裴航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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