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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景元与徐小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景元,男,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炜斌,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根,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小灿,男,198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刘景元与被告徐小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徐小灿因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鼎康

书记员:李桔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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