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景勇,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霹雳马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成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顾成平,男,195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共青团路三村2幢605室。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恒永路XXX弄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正华。
第三人:全干贤,女,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甘垛镇沙贯村五组51号。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嘉定区恒永路XXX弄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勇与被告霹雳马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顾成平、全干贤间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景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刘景勇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景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景勇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贺 毅
书记员:范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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