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民,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兰,上海徐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汝观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弘,执行董事。
原告刘景平与被告上海达汝观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复杂,且处理结果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赵春慧
书记员:陈春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