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景洲,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夏明,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景洲诉被告李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景洲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景洲撤回起诉。
审判员:乔 蓉
书记员:康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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