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朋,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家忠,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祚市。
原告刘朋与被告肖家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刘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朋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甄亚丽
书记员:冯小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