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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许某某等与王某某、钟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陈行刚(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舒子轩
王某某
钟某
王某某、
毛琼
钟学香
钟学君
钟学君共同委托代理人邬玉明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村民。
原告许某某,女,汉族,村民。
原告舒子轩,男,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舒瑞,男,汉族,居民,系原告舒子轩父亲。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行刚,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居民。
被告钟某,女,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毛琼,女,系被告钟某母亲。
第三人毛琼,女,汉族,居民。
第三人钟学香,女,汉族,居民。
第三人钟学君,男,汉族,居民。
被告王某某、
第三人钟学香、钟学君共同委托代理人邬玉明,湖北新世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刘某某、许某某、舒子轩与被告王某某、钟某、第三人毛琼、钟学香、钟学君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建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毛琼、钟学香、钟学君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刘某某、许某某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行刚、被告钟某的法定代理人(第三人)毛琼、第三人钟学香及被告王某某、第三人钟学香、钟学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邬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生命的,侵权人依法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侵权人死亡时负有债务的,继承人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钟学勇杀害刘媛媛,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钟学勇杀人后自杀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钟学勇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兴山县国土资源局个人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所涉土地依法进行登记后,该划拨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钟学勇和第三人钟学香、钟学君在所涉土地上集资建造房屋,不违反法律规定;房屋实际建成后,钟学勇依照个人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所许可的建房行为业已完成,该决定书不再具有确认独立民事财产权益的法律效力;三姐弟依照出资比例协商对房屋权属进行分配,并依分配方案实际居住、使用房屋多年,三人对该房屋依法取得所有权,但权利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获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钟学勇与第三人毛琼在2007年办理离婚手续时,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建房屋分割归第三人毛琼所有,截止事发前,多年来,无当事人或案外人对该离婚协议提出异议,该离婚协议无违反婚姻法规定的规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人毛琼依法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所有权;至此,钟学勇对本案所涉房屋已无所有权,该房屋不属于钟学勇遗产范围。原告未能证明钟学勇死亡时留有遗产,故二被告作为继承人在未继承钟学勇遗产的情况下则无义务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毛琼、钟学香、钟学君所占用房屋并非钟学勇遗产,故无义务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许某某、舒子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许某某、原告舒子轩的法定代理人舒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身体生命的,侵权人依法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造成的各项损失,侵权人死亡时负有债务的,继承人应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钟学勇杀害刘媛媛,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钟学勇杀人后自杀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钟学勇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兴山县国土资源局个人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所涉土地依法进行登记后,该划拨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钟学勇和第三人钟学香、钟学君在所涉土地上集资建造房屋,不违反法律规定;房屋实际建成后,钟学勇依照个人建设使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所许可的建房行为业已完成,该决定书不再具有确认独立民事财产权益的法律效力;三姐弟依照出资比例协商对房屋权属进行分配,并依分配方案实际居住、使用房屋多年,三人对该房屋依法取得所有权,但权利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获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不动产权属证书;钟学勇与第三人毛琼在2007年办理离婚手续时,在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建房屋分割归第三人毛琼所有,截止事发前,多年来,无当事人或案外人对该离婚协议提出异议,该离婚协议无违反婚姻法规定的规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具有法律效力,第三人毛琼依法取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所有权;至此,钟学勇对本案所涉房屋已无所有权,该房屋不属于钟学勇遗产范围。原告未能证明钟学勇死亡时留有遗产,故二被告作为继承人在未继承钟学勇遗产的情况下则无义务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毛琼、钟学香、钟学君所占用房屋并非钟学勇遗产,故无义务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许某某、舒子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许某某、原告舒子轩的法定代理人舒瑞共同负担。

审判长:张建华

书记员:杨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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