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杨与郑贤斌、郑世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刘杨,男,1980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贤斌,男,197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渊,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世民,男,193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刘杨与被告郑贤斌、郑世民、平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由审判员陈远征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平秀明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刘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路遥、黄志宏,被告郑贤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世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贤斌归还原告借款2,060,000元;2.判令被告郑贤斌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其中:(1)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3)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4)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5)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郑贤斌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51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借款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郑世民对被告郑贤斌所借款项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普通朋友关系,2017年11月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具体借款情况如下:1.2017年11月13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为四个月。若逾期不还,则被告须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同时,被告自愿用其名下闵行区兰坪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做抵押,若借款到期不还,则原告有权处置该房屋。2.2017年11月23日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第二次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为四个月。若逾期不还,则被告须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2018年2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第三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若逾期不还,则被告须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4.2018年2月1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第四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若逾期不还,则被告须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5.2018年3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第五次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二个月。若逾期不还,则被告须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五次借款,被告均书写了《借款合同》,原告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将借款转账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但约定的还款期限陆续到期后,被告并未能按约归还借款。2018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郑世民前往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郑世民用其名下闵行区兰坪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为被告郑贤斌所借1,500,000元借款做房屋抵押登记,并约定债务履行期限为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8月21日止。2018年4月19日,被告郑贤斌又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借款当天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41万元转入被告指定银行账户。之后被告郑贤斌又陆续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8年6月21日被告书写借款51万元的欠条交给原告。现被告仍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郑贤斌辩称,对原告计算的本金及利息有异议。对于第四项诉讼请求,要求法院依据查明的金额以实际结欠的债务计算。
  被告郑世民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3日,郑贤斌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称:本人郑贤斌因生意周转故向刘杨借款人民币现金伍拾万元整,借期为四个月。如逾期不归还则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
  2017年11月23日,郑贤斌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称:本人郑贤斌因生意周转故向刘杨借款人民币现金陆拾万元整,借期为四个月。如逾期不归还则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
  2018年2月9日,郑贤斌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称:本人郑贤斌因资金周转故向刘杨借款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整,借期为二个月。如逾期不归还则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
  2018年2月13日,郑贤斌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称:本人郑贤斌因资金周转故向刘杨借款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借期为二个月。如逾期不归还则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
  2018年3月14日,郑贤斌向原告出具借款合同,称:本人郑贤斌因资金周转故向刘杨借款人民币现金贰拾万元整,借期为二个月。如逾期不归还则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
  2018年6月21日,郑贤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称:本人郑贤斌欠刘杨人民币现金伍拾壹万元整。
  还查明,2018年3月13日,原告通过案外人吴某某向被告郑贤斌出借20,000元。
  2018年6月21日,郑贤斌向原告出具证明,称:本人郑贤斌因向刘杨借款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现将本人父亲郑世民名下房产(闵行区兰坪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作为抵押,特此证明。
  2018年6月26日,原、被告至房地产登记部门就本市闵行区兰坪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刘杨,被担保债权数额1,5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2018年6月21日至2018年8月21日。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双方之间的借、还款本息进行对账结算,确认被告尚未归还原告的本金为1,188,7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郑世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就借款本金及前面数笔借款的利息计算达成一致,本院予以认可。对于430,000元未约定利息的借款。原告现要求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0月9日起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外,由于原、被告之间办理有抵押权登记,故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对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贤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杨借款1,188,700元;
  二、被告郑贤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杨以308,7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被告郑贤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杨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四、被告郑贤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杨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五、被告郑贤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杨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六、被告郑贤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杨以43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七、被告郑贤斌如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六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刘杨有权以被告郑世民名下上海市闵行区兰坪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八、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被告郑世民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郑贤斌继续清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325.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5,213.51元,被告郑贤斌、郑世民负担12,1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远征

书记员:倪礼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