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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田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龙兵,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建权,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奕,上海千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间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案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诉前)5,0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范培华

书记员:汪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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