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杰明,男,汉族,1976年1月21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现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娴,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多骏工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赵加美。
被告:上海闵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达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晨,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东波,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刘杰明与被告上海多骏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闵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9日以因案情需要进一步调查搜集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杰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0元,由原告刘杰明负担。
审判员:曹文进
书记员:张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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