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屹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永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上海屹途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毛晓青
书记员:庄 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