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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于某、郝某等人寻衅滋事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郝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初中文化,吉林省临江市人,现住临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15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刁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初中文化,吉林省临江市人,现住临江市**街道**处**村**社**号**室,无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14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白县看守所。

被告人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初中文化,吉林省临江市人,现住临江市**村**家园**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14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白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高中文化,吉林省临江市现住白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单位职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14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白县看守所。

被告人于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初中文化,吉林省临江市人,现住临江市**花园**号楼**单元**室,**单位职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14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白县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专科文化,吉林省临江市人,现住临江市**家属楼**楼**单元**室,**单位职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14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白县看守所。

被告人战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8119**********,高中文化,吉林省临江市人,现住临江市**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20年5月14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刁某某、徐某某、刘某、于某、魏某某、战某某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郝某、徐某某、刁某某与被告人刘某、于某、魏某某、战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23时26分许,在临江市口岸歌厅因争抢麦克风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致郝某、刁某某、刘某、于某受伤。经鉴定,郝某头面部外伤造成左侧眶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面部留有3.5cm及2.0cm两处瘢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头皮挫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刁某某面部外伤造成鼻骨骨折、右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左上肢外伤造成左前臂留有1.2cm瘢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手部外伤造成左手背侧留有2.5cm瘢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刘某头面部外伤,造成头皮血肿、右额部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于某面部外伤造成面部累计留有4.5cm瘢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颈部留有2.5cm弧形瘢痕,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于某、魏某某、战某某已对被告人郝某、徐某某、刁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郝某、刁某某、徐某某、刘某、于某、魏某某、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鉴定意见;

(五)视听资料。

被告人郝某、刁某某、徐某某、刘某、于某、魏某某、战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刁某某、徐某某、刘某、于某、魏某某、战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刁某某、徐某某、刘某、于某、魏某某、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凤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郝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刁某某、徐某某、刘某、于某、魏某某、战某某现被羁押于长白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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